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說明
一、核准與法規依據
■ 本會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5日 以衛部照字第1060034083號函,核可本會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
■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範申請積分、課程認可及登錄。
■ 提出申請前,請詳閱本會審查規定皆依照本會「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二、長照課程積分審查申請方式/流程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二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其範圍如下:
- (一) 照顧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
- (二) 居家服務督導員。
- (三) 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
- (四) 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 (五)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個案管理及提供服務人員。
① 檢查開課單位資格
檢核單位資格及所需證明。
第一類:長照機構 1
非屬個人設立之長照機構,且最近一次經評鑑合格(甲等)以上。
註:檢送時需要提供機構評鑑證明文件。
第二類:長照機構 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構,且最近一次經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
第三類:學校
高中職以上設有醫學(含中醫學、牙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藥學、營養、語言治療、呼吸治療、社會工作、聽力學、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學校。
第四類:團體
經政府核准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長照、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法人,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辦理長期照護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醫事職類人員所屬公(工、學)會,且符合下列之一:
1.近二年有辦訓經驗且辦訓期間無違規之情事。
2.近二年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第四點實施方式關於開課單位資格,需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法人、團體、合作社,其組織章程內容涉及老人照顧、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業務,且近二年經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開課申請需提供組織章程以及評鑑證明等佐證資料~請參閱內政部辦理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其他團體則不得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開課單位,除第十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111年9月2日)施行。
第五類:教學醫院
教學醫院
106-112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
第六類:政府單位
政府機關
② 系統上傳相關資料
至 長照積分系統 上傳「積分課程申請表」、「課程簡章」、
「講師學經歷證明」及「機構評鑑證明」等文件。
③ 寄E-mail給本會相關資料備查
請將積分課程申請表、課程簡章、開課單位相關附件(如步驟2之文件內容),
依所需檔案格式提供相關資料。
E-MAIL至 本會聯絡信箱
請留意:申請須預留至少1.5~2個月工作時間作為審查緩衝期
jessica680210@gmail.com
④ 繳交審查費用
通過初審後,由協會通知繳費,
並將繳費收據掃描後E-MAIL至協會信箱(jessica680210@gmail.com)
協會匯款資訊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顧關懷協會
銀行名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新莊分行)
帳號:026-001-000-11821
三、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 未完成匯款或逾期提交成果報告者,將無法取得積分認定。
- 開課單位需於收到認可字號後一周內完成繳費,並在完訓14天內提交相關成果文件。
- 同一申請案件不得再向其他積分認可單位提出申請。
- 偏遠地區服務期間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計說明:「偏遠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共計93區。(點擊查詢:偏遠地區一覽表)
四、課程品質查核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601號函辦理,為強化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成效,以維護長照服務品質,本會將至開課辦訓現場查核監督實際授課內容,並抽查簽到單與實際上課學員是否相符。
五、資源連結與申請管道
六、滿意度回饋與申訴作業規範
- 申請積分滿意度調查
- 感謝貴單位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為提升審查服務品質與行政效率,請協助填寫本問卷,提供寶貴回饋與建議。本問卷採 匿名方式,所有資料僅供內部改善參考,敬請放心作答。
- 線上問卷:https://forms.gle/7zot16aY3CxFsf1KA
積分審定申訴作業規範
開課單位權限申請
因應衛生福利部長照司新版長照積分系統113年10月1日上線(使用自然人憑證),帳號權限申請、操作說明書及申請流程,請詳參申請作業流程。
尚未開通權限之申請單位請在本會「長照積分課程申請表」中填寫資料。
講師學經歷證明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3年以上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課程與師資資格
依衛部顧字第1141960001B號函,提供開課單位於課程規劃有所遵循及參考依據,衛福部提供:
- 繼續教育課程之4項類別(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法規)。
- 公告之失智症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足部照護、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等4項特殊訓練。
合計200節之訓練課程綱要,包括課程單元、課程內容、時數、參考學習目標、上課方式及師資資格條件等建議規劃。
